文/梧桐兄弟
独立董事兼任其他企业董事会秘书,或者独立董事兼任其他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同飞制冷”)创业板项目就遇到这个实务问题。
据披露,同飞制冷主营业务为工业制冷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根据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就此,深交所于 2021年3月15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370 号】关注到,
关联方认定。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独立董事赵朝辉兼任河北首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独立董事王功兼任北京世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波兼任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主任。
请发行人说明认定上述独立董事兼职单位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依据及合规性,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公司已将上述独立董事兼职单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由公司的董事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已将独立董事上述兼职单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原招股说明书已在“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进行了如下披露: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企业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兼职情况”。
…”
二、原招股说明书将独立董事“兼职单位与公司关系”表述为“无关联关系”的原因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
公司原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兼职情况”中将独立董事的“兼职单位与公司关系”披露为“无关联关系”的原因系除独立董事在公司及兼职单位同时任职外,公司与该等兼职单位无其他关联关系,并非指独立董事的兼职单位不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为避免歧义,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兼职情况”中修改相关表述: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公司上述董事兼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除上述所列兼职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未在其他股东单位、股东单位控 制的企业以及同行业其他法人单位兼任执行职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赵朝辉、王功及王洪波的兼职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