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财务造假适用新证券法!申辩后董事长被免予市场禁入处罚,3位独董每人罚款50万

来源:梧桐树下2021-05-17 08:24阅读:4460

文/梧桐晓编

5月15日,广东榕泰实业(600589)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财务造假及其他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董事长杨宝生被罚款330万元、财务总监兼董事被罚款160万元、3名独立董事分别被罚款50万元,其他9名责任人被处以20万元-80万元不等的罚款。这是财务造假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处罚的案件,单人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值得关注的是,在3月1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杨宝生拟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经杨宝生申辩,广东证监局采纳了申辩意见,最后的处罚决定中取消了“3 年证券市场禁入”。对3名独立董事进行处罚的理由是: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广东榕泰是2020年5月21日被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

被处罚的当事人如下:

当事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宝生,男,1958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郑创佳,男,1974年4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徐罗旭,男,1976年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伟雄,男,1984年6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

杨光,男,1985年1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朱少鹏,男,1979年8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职工监事。

罗海雄,男,1957年7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

林岳金,男,1966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高大鹏,男,1979年9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冯育升,男,1956年9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

陈水挟,男,1963年7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

郑子彬,男,1982年1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独立董事。

杨愈静,女,1964年10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监事。

陈东扬,男,1978年1月出生,广东榕泰时任职工监事。

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广东榕泰经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5 日。后经两次申请变更,广东榕泰获批同意于 4 月 30 日披露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4 月 29 日,因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与广东榕泰三方沟通未果,董事长杨宝生决定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停牌,指示董事会秘书徐罗旭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6 月 19 日,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广东榕泰于 6 月 21 日收到审计机构正式审计报告纸质版。6 月 23 日,广东榕泰发布了《2019 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一)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

200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杨宝生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粤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农资)、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塑胶)、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农资)、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机电)等 4 家公司,并作出了其他相关安排:由广东榕泰员工杨某彬、孙某蓉、吴某涛、孙某、刘某典等人分别担任上述 4 家公司的挂名股东;由广东榕泰员工吴某林、吴某珊、何某娜等分别负责保管相关公章、法人印鉴、网银 U盾、网银用户名密码,以及负责资金划转、记账、报税等。因此,杨宝生是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有关“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关系。

(二)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交所向广东榕泰下发《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问询问题包括请公司补充披露国华机电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说明超过正常采购货物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并逐一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8 月 18 日,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披露《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未发现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确认与国华机电、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

另外,某媒体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表题为《广东榕泰疑隐瞒三大供应商关联关系 2018 年合计采购逾 4.5 亿元》的报道,质疑广东榕泰未披露与上述 4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8 月 18 日,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国华机电等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广东榕泰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 3 家关联方根据广东榕泰的采购需求,与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接洽并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尿素、木浆、三聚氰胺三大类。相关原材料采购多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进行,由广东榕泰根据 3 家关联方的付款需求,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转让的方式将货款分别支付给 3 家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货款支付给外部原材料供应商。外部原材料供应商收取货款后安排发货。由于 3 家关联方无仓储及实际生产业务,所有货物实际均由广东榕泰直接收货。多数情况下,3 家关联方根据外部供应商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前期与外部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 1%左右的毛利率确定对广东榕泰的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并相应向广东榕泰开具销售发票。

经查,2018 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 3 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41,903.02 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 2018 年净资产的 13. 16%。2019 年度,广东榕泰合计向 3 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40,376.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占广东榕泰 2019 年净资产的 15.36%。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发生的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三、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一)广东榕泰 2018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1,224. 69 万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金铧贸易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1,224.69 万元。2019 年 3 月,广东榕泰发现该 3 家客户无法联系,且已经注销。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 2018 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和通塑胶、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虛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 3家客户收取货款 1,224.69 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224.69 万元,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占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 17,833. 45 万元的 6. 87%。

(二)广东榕泰 2019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 23 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 99 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 4,302. 22 万元

1.广东榕泰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 124.23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广东榕泰对揭阳市百事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等 10 家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124.23 万元。2019 年年底,广东榕泰梳理应收账款的时候发现该 10 家客户已经注销,除百事佳外,其余 9 家客户均无法联系,且百事佳也无法归还欠款。

董事长杨宝生为避免影响公司 2019 年利润,组织财务总监郑创佳等人,利用广东榕泰自有资金通过中粤农资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虚假的代付款协议,虚构从上述 10 家客户收货款 3,124.23 万元,冲减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至零,从而免于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3, 124.23 万元,虚增 2019 年利润3, 124.23 万元。

2.广东榕泰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

2019 年 4 月初,杨宝生利用其同时控制广东榕泰全资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以及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的地位,组织公司人员虚构了金财通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开展保理业务的协议,约定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分别向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提供融资 9,000 万元、9,000 万元、8, 000 万元并收取利息收入,达到增加公司 2019 年利润的目的。在制作保理协议的时候,由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没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杨宝生将 3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模糊化处理,上述保理协议本身没有列明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杨宝生在保理协议制作完成后交由财务总监郑创佳保管,用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由郑创佳提醒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归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2019 年 11 月-12 月,分别收回保理款共 2.6 亿元,并于 2019年 6 月-12 月收到保理利息款共 1,213.33 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177.99 万元(不含增值税),造成广东榕泰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77.99 万元。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广东榕泰 2019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的关联关系并组织、决策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组织、决策、指使相关人员从事前述虚增利润事项;在其担任实际控制人后,组织、指使广东榕泰从事虚假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内容的行为。

财务总监兼董事郑创佳,未能及时编制广东榕泰 2019 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同时知悉并直接参与上述虚增利润事项。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未能及时编制广东榕泰 2019 年年度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林伟雄知悉广东榕泰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粵农资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知悉广东榕泰与中粤农资的关联关系但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职工监事朱少鹏协助虚构销售回款的代付款协议,是虚构销售回款的虚增利润事项的参与者。

董事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监事杨愈静,职工监事陈东扬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责任认定及申辩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徐罗旭。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创佳、林伟雄、杨光;对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对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澄清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实际控制人杨宝生是组织决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宝生、郑创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少鹏、林伟雄、杨光、罗海雄、林岳金、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

当事人杨宝生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第二,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 2020 年 3 月 1 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 2019 年度内,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

第一,关于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二,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处罚对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方面,虽然 2018 年年报的披露及涉及的相关行为均发生于新《证券法》之前,但其信息披露后一直未予更正,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广东榕泰 2018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另一方面,广东榕泰系基于“掩盖应收账款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及“隐瞒关联交易”的违法故意,连续在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编制中分别独立实施虚增利润及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广东证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

处罚决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

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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