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交所官网
一、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列报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和部分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融资列报,其中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净额为2,364.77万元、2,862.24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度、贴现频繁程度、出票方的信用等级、延期付款风险等说明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度、贴现频繁程度、出票方的信用等级、延期付款风险等说明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
1、关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列报调整的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之“十二、资产状况分析”之“(一)主要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1)2019年1月1日起,发行人原先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的考虑
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相关金融工具的列报进行调整。
为防范商业汇票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行人建立了《商业汇票管理制度》,公司原则上仅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特殊情况下若需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在收取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前,经办人员必须对该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调查,因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大型央企、国企,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前手的信用等级良好,故该等商业承兑汇票基本能被其他企业接受和认可。发行人为减轻资金压力,灵活配置资金结构,促进资金流转的管理需要,日常经营中根据资金安排,在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时,优先选择使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将票据背书或贴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生较为频繁,金额相对较高,故发行人原认为商业汇票和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 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该等应收票据和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
同时,考虑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以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的债务方虽然信用情况良好,但依然存在延期付款的风险,故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均做不予终止确认处理,在到期实际承兑或支付后再予以终止确认。
(2)关于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的情况说明
考虑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发行人仍需承担承兑人、债务方延期或无法兑付的风险,发行人未将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不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故发行人认为将该些金融资产不认定为已完成出售更加谨慎、准确。
因此,发行人重新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等资产的业务模式认定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中列报。
(3)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的影响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从应收款项融资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列报,将调增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调减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融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除上述影响外,其他科目的金额及列报均不受影响。
2、关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部分应收账款调整的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和会计估计”之“(四)会计差错更正”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基于加快资金流转的管理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对于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部分应收账款进行背书、贴现或保理,发行人相关业务发生较为频繁,金额相对较高,故发行人原认为商业汇票和部分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该等应收票据和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
考虑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发行人未将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故发行人认为不认定该些金融资产已完成出售更加谨慎、准确。因此,发行人重新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等资产的业务模式认定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21年6月对该类资产的列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前述资产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中列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财务报表不构成影响,2019年末、2020年末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更正后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表列示的会计科目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其他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均不构成影响。
(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查阅票据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管理层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模式;
(2)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对金融资产分类及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核查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的报表列示是否符合要求;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他公司相同或类似模式下应收票据的计量与列报方式;
(4)复核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重分类调整是否正确;
(5)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是否符合审核监管要求。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应收账款,由应收款项融资分别调整至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列报,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对该类资产的管理方式与业务模式,调整后该类资产的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变更》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公司财务指标均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为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单一事项的会计处理,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公司内控制度设计完善、执行有效,财务规范性良好,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影响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补充披露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情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