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审查关注未分配利润增资涉税问题 法规明确履行纳税义务

来源:金证研2021-08-31 07:47阅读: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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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研》法库中心 幼安/作者 幽树/风控

未分配利润作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体现了企业前期的经营成果。资本公积同样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体现了企业的吸收投资溢价、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非经营性的权益变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111条、112条及《公司法》第166条的相关规定,未分配利润并无转增资本公积的分配方式。

在实操过程中,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为已对股东分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且股东将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投入企业增加股本,此项操作中个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

2015年5月-7月,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共计10家首发企业出现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纳税的问题,证监会要求该10家企业就是否已履行纳税义务发表意见。

2015年10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6号文件”),文件称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该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显然,大多数首次公开上市发行企业的销售额和资产额超过了2亿元。对于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虽出台了五年分期政策,但核心还是鼓励大多数个人股东积极缴纳个税。

一、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涉及个人股东纳税问题,鼓励一次性纳税及全面信披

据税务总局2011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为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据浙江省财政厅主办的《浙江财税与会计》,如果股东中有大量自然人和LP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考虑注册资本不变,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再将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此时自然人LP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自然人股东也不产生纳税义务。

因此,为了合法规避税务,上市公司在股改时优先考虑注册资本不变,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然而,在企业的历史沿革增资过程中,部分企业仍会涉及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问题。

据证监会发布的《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盛天网络反馈意见”),意见第29条,证监会请保荐机构、盛天网络律师、申报会计师对盛天网络股东在盛天网络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请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据证监会公开信息,2015年5月-7月,在2个月的时间里,共计10家首发企业出现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但未进行说明的情况。该10家企业分别为盛天网络、深圳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株洲飞鹿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湖南百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成都新易盛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通”)、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

对此,证监会均在反馈中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

频繁的涉税问题出现之后,紧接着,税务总局发布对特殊情况作出“例外”规定。

据税务总局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通知所称的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标准或将大多数企业拒之门外,涉及代扣代缴个税的大多数企业仍需一次性缴纳个税。

除此之外,在财务报表的信披方面,证监会要求企业披露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原因及金额。

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披露要求,要求列示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各类增减变动金额。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调整后金额,各项调整原因及金额。

另外,对于企业的历史沿革方面,深交所对改制中的税务登记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信披要求。

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常见问答》,保荐人及律师需要对改制中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程序发表审核意见。

根据《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法规汇总如下。

可以看出,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发布的此两项规定,监管机构对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涉税问题从侧面进行再次要求,或是为企业对未分配利润的涉税问题的全面信披奠定基础。

二、华龙讯达上市首发未通过,发审委提出“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涉税”问题

据证监会2016年12月13日发布的《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讯达”)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反馈意见》,证监会请华龙讯达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股利分配的过程中,华龙讯达股东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如未缴纳,说明欠缴金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据证监会2017年1月发布的《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华龙讯达首发上市未通过。公告显示,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包括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缴纳实际控制人股东胡丽华、龙小昂个税问题等。

截至2021年8月,华龙讯达仍未上市。

也就是说,税务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对未分配利润增资中的个人股东的涉税问题,出具了更加完整的法律规定和信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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