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反洗钱规定等6项违法行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被罚36.8万元,负责人同时被罚

来源:财通社2023-10-19 17:33阅读:157247

9月28日,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存在6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被罚款36.8万元。同时,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运营科技部总经理余某被罚1万元。

6项违法行为分别为: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3、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银行成立于1993年4月,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且为“A+H”上市银行,注册资本212.69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建强。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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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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