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过会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航空”)就此明确发表了意见。其披露大致如下:
2017年6月26日,广联航空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 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823 号)。文件显示:公司未在 2016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增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吴铁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人当时正在准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了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需对申报期间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审计,由于工作量较大,发行人未能在2017 年4月30日前及时完成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及报告编制工作。就未能及时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和披露事宜,发行人已于2017年4月26日公告《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份转让系统对发行人、董事长王增夺和董事会秘书吴铁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订)》规定的行政处罚,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与广联控股类似的还有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斯达半导”),其于2019年7月收到证监会《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随后,斯达半导依旧于2019年11月顺利通过发审会审核,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关注到:发行人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采取监管措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首次申报关联方、核心技术人员披露不全的原因及整改情况;(2)第三人裘靖荣在未取得陈幼兴同意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即向其汇付250万元的原因、合理性及目前的状态,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行为,发行人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3)资金流水出现异常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因相关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不过,斯达半导上市时招股说明书并未就此进行过多披露,其违法违规情况披露如下:
我们认为,广联航空的信息披露更为合理。
当然,也有倒霉的。与斯达半导同时收到警示函的还有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嘉曼服饰”),其于2020年1月IPO上会不幸被否。
2019年7月,嘉曼服饰收到证监会《关于对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刷单与自买货行为、固定资产相关内控不健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费用、未能充分抵消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存货及其减值计提存在瑕疵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嘉曼服饰上会被否时,发审委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刷单与自买货行为、固定资产相关内控不健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费用、未能充分抵消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存货及其减值计提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问题的基本情况,釆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相关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是否到位;(2)实际控制人曹胜奎与自然人初锋、马长海之间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3)申报后至2019年6月仍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或代垫费用情形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涉及事项的相关历史会计处理、资产负债确认,及整改会计差错期后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事项所产生错报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的影响;(5)发行人报告期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总之,股转系统及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应不属于行政处罚,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收到警示函能否顺利上市与警示函监管事项相关。我们认为,如果警示函事项与公司财务真实性相关,其上市成功率将大受影响。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公司本身信用极其关键,如果公司披露真实性存在瑕疵而遭受警示函,其招股书可信度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