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时实控人认定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不一致,该如何解释?

来源:梧桐树下v2021-03-08 08:37阅读:3287

文/西风

3月5日,深交所宣布对苏州星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终止审核,原因是公司及保荐机构申请撤回。该公司的申报于2020年10月14日被深交所受理,公司及保荐机构对首轮问询的回复公布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1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向深交所提交撤回申请。公司曾于 2019 年6月申报创业板 IPO 并于当年撤回,并于 2019 年接受了中国证监会组织、青岛证监局实施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关机构曾与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两次书面交换意见。发行人前次撤回的主要原因为业绩下滑。该案例吸引笔者的是,公司申报IPO时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2人叶茂、王永辉,而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新三板挂牌期间认定的实际控制人只有叶茂1人。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回复问询函时承认新三板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也应认定为叶茂、王永辉2人。本次申报IPO时认定叶茂、王永辉2人为实际控制人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笔者注意到,公司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为国泰君安,本次申报IPO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公司2019年6月申报创业板IPO时,保荐机构也是中信证券,实际控制人也是认定为叶茂、王永辉2人。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不一致

公司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015年10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期间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835904。现在总股本5054.32万余股。

IPO申报时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茂和王永辉两人,而新三板挂牌期间只认定叶茂为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披露:

苏州中安颐合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比例为 34.01%,并通过霍尔果斯星奇诺间接控制公司 0.88%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4.89%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叶茂、王永辉分别持有中安颐合74.43%、23.00%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叶茂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中安颐合间接控制公司 34.01%股份、通过中安颐合控制的霍尔果斯星奇诺间接控制公司 0.88%股份、通过苏州将梅盛间接控制公司 1.01%股份,叶茂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35.89%股份;王永辉直接持有公司 22.07%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57.97%股份。

因此,叶茂自取得中安颐合股权以来始终对中安颐合拥有实际控制权。

中安颐合、王永辉、叶茂三方分别于 2013 年 6 月、2018 年 10 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共同约定:(1)为了满足双方共同控制公司需要,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中安颐合与王永辉均同意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方面采取一致行动;(2)王永 辉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与中安颐合相同的意思表示;(3)若中安颐合与王永辉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中安颐合的意向进行表决。

叶茂先生,1975 年 5 月出生,2005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永辉先生,1968 年 3 月出生,1990 年毕业于北京经济函授学院贸易经济专业,大专学历,现任公司董事。

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显示: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叶茂,而不是叶茂、王永辉。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以及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

答复: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

中安颐合、王永辉、叶茂三方分别于 2013 年 6 月、2018 年 10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及依据

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叶茂、王永辉,未发生变更。具体依据如下:

(1)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层面

最近两年,中安颐合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叶茂、王永辉所持有的中安颐合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中安颐合及王永辉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叶茂通过中安颐合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王永辉通过直接持股对发行人实施控制。叶茂、王永辉合计可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在 57.97%以上。

除中安颐合、王永辉、叶茂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最近两年,叶茂、王永辉在股份表决权层面能够对发行人施加共同控制。

(2)发行人董事会层面

最近两年,叶茂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王永辉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二人共同主持组织实施了发行人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对发行人的关键决策和主要人事安排具有主导作用。

最近两年,发行人 9 名董事中由中安颐合、王永辉提名的董事为 6 名。叶茂、王永辉通过各自可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最近两年,叶茂、王永辉在董事会层面能够对发行人施加共同控制。

(3)一致行动协议执行层面

最近两年,中安颐合、王永辉、叶茂三方均能够遵守《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违反该协议的情形,协议履行未发生争议或纠纷。

因此,最近两年,叶茂、王永辉在一致行动协议执行层面能够对发行人施加共同控制。

(4)股份公司发起股东确认层面

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的发起股东暨中安颐合、王永辉、朱际翔、张云龙、苏州将梅盛已各自出具《确认函》,确认叶茂、王永辉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综上,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答复摘要:

(一)发行人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各阶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各阶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各阶段控股股东均为中安颐合、实际控制人均为叶茂、王永辉。

(二)发行人对赌协议履约主体安排

本文略

(三)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的履历、任职情况和婚姻状态

本文略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答复:

1、实际控制人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要求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叶茂、王永辉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的要求,逐项分析如下: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公司自设立至今,叶茂、王永辉均直接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人合计股份表决权比例未低于 57.97%。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人亦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运行良好,二人不存在发生分歧而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根据容诚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中安颐合、王永辉、叶茂三方分别于 2013 年 6 月、2018 年 10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内有效。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且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中安颐合、叶茂、王永辉均已出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最近 3 年及首发后 3 年,叶茂、王永辉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多人没有且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4)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叶茂始终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且不存在由婚姻情况等因素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

2、实际控制人认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 “《审核问答》”)的要求:“(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的发起股东暨中安颐合、王永辉、朱际翔、张云龙、苏州将梅盛已各自出具《确认函》,确认叶茂、王永辉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具有准确性

根据《适用意见第 1 号》及《审核问答》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发行人认定的实际控制人已由发行人发起股东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具有准确性。

二、2019年营收略增长、扣非归母净利润下降39%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1亿元、3。40亿元、3。48亿元及1。43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374万元、5089万元、3085万元及1362万元

招股书披露:公司 2019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3085万元,相较 2018 年同期下降-39.39%。公司销售规模持续增长,2019 年 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4.32%,而营业毛利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 2.71%、39.39%,主要是由于受毛利率下降、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增加未能带来营业毛利的增加,营业毛利未能覆盖上述期间费用的增加。

三、其他关注事项

(一)公司股东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永辉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毅达创新的相关股份回购条款尚未完全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叶茂控制的中安颐合与金浦信诚、金浦创新、新晖浩、中信投资、永鑫融盛、周敏、霍尔果斯星奇诺、顾晞昊的相关股份回购条款尚未完全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叶茂控制的苏州将梅盛与施建华的相关股份回购条款尚未完全终止。相关方已约定股份回购条款在公司至 2021 年 IPO 申报已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则回购事项中止,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公司的该等上市申请未获通过或撤回上市申请材料,则该等回购事项恢复效力,直至公司再次提出上市申请。但如果发生股份回购条款中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此次撤回申报后,如果2021年余下时间不重新申报IPO,相关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永辉、实际控制人叶茂控制的苏州将梅盛回购股份。

(二)子公司星微奇被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行政处罚10万元

2020 年 11 月 8 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向星微奇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星微奇危废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对星微奇处罚款 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发行人处罚金额为 10 万元,所处罚款金额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数额范围的最低数额。同时星诺奇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根据处罚依据的规定,星微奇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星微奇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星微奇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招股书披露:星微奇2019年亏损77万元、2020年上半年亏损290万元。

(三)2020年6月末员工总数比2019年末减少6.16%

2020年6月末,公司员工总数579人,比2019年末的617人减少6.16%。

招股书解释: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效率的提升,公司适时增减各类岗位人员数量以满足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需要。

财通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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