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重要数据披露、核查不准确,国信证券2保代、大汉科技被书面警示,已撤回申报

来源:梧桐树下V2021-04-01 08:23阅读:4535

文/梧桐晓编

3月30日,深交所公布对国信证券两名保代徐懿、牟英彦的监管函,及对IPO申报企业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名保代在保荐大汉科技创业板IPO项目中,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关注发行人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存在不一致情形、对发行人居间服务商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因而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大汉科技关于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披露不准确、关于居间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而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国信证券保荐的大汉科技创业板IPO申请审核期间,启动了对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从而发现公司及2名保代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汉科技已于2021年1月22日因主动撤回申报,而被终止审核。

徐懿、牟英彦:

2020年7月16日,本所受理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2,429 万元、7,575 万元、8,786 万元和 1,82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07%、7.60%、4.19%和 1.34%。《保荐工作报告》中称,保荐代表人已重点核查了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发生的原因,协助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并认为第三方回款的内部控制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问询回复中保荐代表人称对第三方回款进行了逐笔核对并发表了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的核查意见。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统计存在错漏,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要求进行核查,发表的有关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未关注发行人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存在不一致情形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不一致对应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412 万元、2,837 万元、6,857万元和 2,093 万元。保荐代表人未重点关注以上交易中合同客户、商品签收方、回款方、开票客户是否一致,未对合同客户与开票对象不一致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三、对发行人居间服务商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采用居间服务模式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46.80%、70.03%、79.32%、66.25%。发行人每年与全部居间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作为结算居间服务费的依据。但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仅与部分居间服务商签订协议并约定佣金计提费率,而且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居间服务商的名称、排序和居间服务费均披露错误。徐懿、牟英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保荐人和发行人均已向本所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也已经终止,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本所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徐懿、牟英彦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徐懿、牟英彦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6日

大汉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2项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关于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披露不准确、关于居间服务商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深交所对大汉科技的监管函指出: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发行人已经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也已经终止,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不良影响,本所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0 年 7 月 16 日,深交所受理了国信证券保荐的大汉科技创业板IPO申请。2021年1月22日因主动撤回申报,而被终止审核。

大汉科技注册地山东济南,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业务,产品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康与宙先生。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为 834353,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9亿元、9.97亿元、20.95亿元及13.63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40亿元、0.62亿元、1.92亿元及1.50亿元。

2018年因环保违法被罚款30万元

2018 年 6 月 15 日,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大汉科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公司西侧厂区车间里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喷漆作业;②公司喷漆车间喷漆房未密闭,喷漆过程中未收集的废气和晾干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③公司车间内有几处电气焊作业时未使用焊烟收集装置,造成作业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针对上述检查情况,2018 年 7 月 11 日,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5万元和 20万元(合计 30万元)。

2018年两起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被罚款41万元

2018 年 7 月 1 日,公司一厂三车间工人在更换抛丸机电机时,一工人不慎滑倒坠落至距平台 4.8 米高的基坑底部,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 年 10 月 22 日,济南市章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公司罚款 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与宙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康与宙罚款 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0 日,因子公司湖南大汉员工在装卸建筑施工升降机组件的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物体的打击事故导致 1 人死亡,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就该事故向湖南大汉及其副总经理石玉刚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湖南大汉及其总经理处以行政处罚。鉴于湖南大汉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能积极改正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因此沅江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从轻处罚,公司缴纳罚款 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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