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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万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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